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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食堂承包商为延续承包食堂合同行贿近9万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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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6-09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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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福建连江县食堂承包人林某为延续承包某学校食堂的经营权合同,向该校校长等相关权力人行贿近9万元。近日,经福建省连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福建某食堂承包商为延续承包食堂合同行贿近9万元被判刑

【概要描述】福建连江县食堂承包人林某为延续承包某学校食堂的经营权合同,向该校校长等相关权力人行贿近9万元。近日,经福建省连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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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连江县食堂承包人林某为延续承包某学校食堂的经营权合同,向该校校长等相关权力人行贿近9万元。近日,经福建省连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7年6月,林某通过招投标以14400元承包经营连江县某中学2007-2008学年学生食堂及服务部。2008年连江县教育局印发了《连江县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食堂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实行承包经营”。林某为了继续承包经营该食堂及在食堂承包过程中得到有关人员的支持和照顾,向该中学时任校长(已判刑)等人行贿共计89500元。

  法院认为,林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贿送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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